作者:约翰.慕理(John Murray)
没有哪个主题比“律法与恩典”与福音属性更加关系密切。到目前为止,错谬的发展程度,也是我们福音观念的扭曲程度。一个关于律法功用的错误观念,足以完全毁坏我们对福音的认识;一个关于律法与恩典对立的错误观念,足以拆毁恩典的根基结构与上层建筑。没有什么比这一事实更能证明这点:新约两卷主要的使徒书信中两处最大的争辩就是以律法和恩典为主题。
保罗在加拉太书开头所写的话描述了问题的严重性,使我们的注意力一下集中起来:“但无论是我们,是天上来的使者,若传福音给你们,与我们所传给你们的不同,他就应当被咒诅。我们已经说了,现在又说,若有人传福音给你们,与你们所领受的不同,他就应当被咒诅。”(加1:8-9)在保罗写的罗马书中,我们读到同样令人震惊的话:“我在基督里说真话,并不谎言,有我良心被圣灵感动,给我作见证。我是大有忧愁,心里时常伤痛;为我弟兄、我骨肉之亲,就是自己被咒诅,与基督分离,我也愿意。”(罗9:1-3)
是什么问题导致使徒生出如此大有激情的热心和圣洁的忿怒,这种忿怒甚至与旧约咒诅的语言相似?用一句话回答,就是律法与福音的关系。“我不废掉神的恩,义若是藉着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加2:21);“……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加3:21);“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罗3:20)
道理很简单,如果认为我们蒙神悦纳、被神称义,其中有律法哪怕最小程度的一点贡献,福音恩典就是无效的。问题尖锐激烈到一定程度,以至于如果我们在任何意义上倚靠行律法被神接纳,那么基督对于我们就是无益的——“你们这要靠律法称义的,是与基督隔绝,从恩典中坠落了。”(加5:4)
但我们绝不能认为整个律法与恩典的关系问题就因此解决了,我们必须记住保罗的这一争辩:“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罗3:31)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律法与恩典这一主题,不仅关乎律法和恩典的对立,而且关乎律法如何使恩典成为必要,以及恩典如何坚固与肯定律法。
我们不仅要热心捍卫恩典的教义不被遵行律法扭曲,还要热心持守律法的教义,以抵制一种扭曲的、虚假的恩典观念。这是在说,当我们说必须捍卫福音不掺杂律法主义、捍卫律法不被反律主义蹂躏时,我们必须赞同那位外邦人的使徒作为恩典福音卫士所作的全部见证。
我们关注的主题其中后一方面要特别引起我们注意:在恩典系统下,律法的位置在哪里?
当今福音派圈子里有一种思维症候群,围绕的观念是这样的:遵守神的诫命与基督徒的自由和自发性不一致,持守(keeping)律法跟律法主义和靠行为称义相近,而不是跟恩典原则相近。任何严肃查考新约的信徒,都不可能接受这种憎恶持守律法的观念。
难道主不是说“你们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约14:15)?难道祂没有说“你们若遵守我的命令,就常在我的爱里;正如我遵守了我父的命令,常在祂的爱里”(约15:10)?是约翰将主的话记录下来,所有使徒中,是约翰满心牢记主的教导与爱的榜样,在他第一封书信中显著地重申这一教训。我们读他的话时,可以察觉到他恳求的温柔:“小子们哪,我们相爱,不要只在言语和舌头上,总要在行为和诚实上”(约一3:18);“亲爱的弟兄啊,我们应当彼此相爱,因为爱是从神来的”(约一4:7)。但假如我们忽略了约翰对遵行神诫命的强调,就没有领会约翰的信息:“我们若遵守祂的诫命,就晓得是认识祂。人若说‘我认识祂’,却不遵守祂的诫命,便是说谎话的,真理也不在他心里了。凡遵守主道的,爱神的心在他里面实在是完全的。从此我们知道我们是在主里面”(约一2:3-5);“亲爱的弟兄啊,我们的心若不责备我们,就可以向神坦然无惧了。并且我们一切所求的,就从祂得着,因为我们遵守祂的命令,行祂所喜悦的事……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约一3:21、22、24);“我们遵守神的诫命,这就是爱祂了……”(约一5:3)。
如果我们对爱神与遵守神诫命的实际关联感到惊讶,那是因为我们忽略了主自己的话,约翰将这话铭记于心:“你们若遵守我的命令,就常在我的爱里”(约15:10),以及“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这人就是爱我的”(约14:21)。
至少可以说,主的见证与约翰的见证都表明存在一个不可或缺的互补:爱一定运行在遵守神的诫命上。如果我们看不到这一点,就是目光短浅;如果我们对遵守诫命的观念抱有持久的敌意,就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要么是对耶稣的见证充耳不闻,要么就是恶意与之作对。
倘若我们更仔细地查考罗马书 6:14和罗马书7:1-6的上下文,那种说保罗认为信徒完全不在律法之下、试图从上述经文找到支持依据的解释,其错谬之处就可得到指正。
1)罗马书 6:14不能从罗马书 6:15分离出来:“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使徒以最强烈的语气否定恩典可以在任何处境下被当作犯罪的通行证,或为罪提供诱因。恩典介入并统管我们,是为了将我们从罪的治权下拯救出来,因此可以建立并促进罪的反面就是“义”。
从罪的治权下得救,不会使一个人处于真空或某种中间状态;如果拯救有起始处,就必然也有目的地,这个目的地就是圣洁与公义。保罗在后面经文里发展的正是这种思想,他不只讲了从罪中得救,还讲了得救的积极方面:“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罗6:18;参22节)这里他不仅是说信徒成了义的奴仆,而且是说他们是神恩典作为的对象,因此神将他们跟义捆在一起。
如果我们看不到义实在是罪的反面,我们怎能明白义是罪的积极对立面呢?如果罪是违背律法,义就一定是与律法相一致。保罗在这封书信中说神的律法是属灵的,律法的起源与属性都是属神的,是圣洁、良善、公义的,正如颁布律法的那位一样(罗7:12、14);律法必须被当作义的标准,正如它是罪的评判标准一样。
2)如果保罗认为自己没有义务遵行神的律法,那他怎能说自己是信徒呢?“……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神的律……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罗7:16、22、25),罗马书 7:14-25 描绘的冲突和张力造成了解经上极大的困难,这一点已成公认。但显然仍有一点空间留给这一问题:保罗描述他最内在的自我时,他最中心、最根本的自我是与基督的死与基督复活大能联合的自我(参罗6:2-6),他描述自己是喜欢神的律、以内心顺服神的律。这种顺服是一种奴仆式的顺服,是斩钉截铁的委身,然而却不是一种被迫和不情愿的顺服。它是心灵、思想、意志最深处甘心乐意的顺服,是全然的委身,是一种自发的、喜乐的委身。
是什么促使保罗呼喊“我真是苦啊”(罗7:24)?保罗在这一段哀叹的局限,不是神的律法加给他的限制,而是不能与律法相一致的局限,即他愿意行善,却行不出来。他哀叹的重担不是律法,而是律法的反面,即他肉体里面与内心的律交战的另一个律(罗7:23)。
3)保罗在同一封书信里向我们提供了律法的确切图景以及什么才是顺服律法,可以雄辩地证明保罗在这段关于他喜悦、顺服神律法的声明里所指的是什么。他在罗马书 6:14紧接的下文说:“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7:7)。但在罗马书直接关乎基督徒行为的部分,保罗至少提到了四条诫命,这更能带来光照:“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罗13:8-9)
我们现在特别感兴趣的是,注意保罗将这些十诫的诫命——他引用了四个——视为与见证基督徒呼召的行为息息相关。重点在于这一事实:爱成全了律法,律法都总结在一句话里:“爱人如己。”但是,如果爱成全了律法,我们必须仍然记住律法是被成全的;如果它们得到成全,就表明它们作为诫命是需要人遵守的;如果它们总结在一句话里,那么这个总结绝不会消除或废止它所总结的事物。
试图规避保罗思想的根基前提是徒然的,这一前提就是:十诫立定的律例是信徒行为的准则,这行为就是爱所要求的行为。并且,保罗是在以爱为重点的背景下阐明这些准则,也就更加意味深长:“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8节)
我们有从保罗书信而来的充足证据证明保罗这话的含义:“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吗?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 (罗3:31)对于律法功用和恩典运作之间的对比,保罗这样有力地总结与声明:“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3:21、27-28)
保罗在罗马书随后的章节里充分确立证实了这一主张,然而按着保罗特色,他提前就申明他的结论,即关于律法的无效和恩典的充足的结论。他在这里作出最严厉的警告,律法虽然不能使不敬虔的人称义,但绝不代表律法应该废弃。人们时常从罗马书 6:14得出的推论,应该在罗马书 3:31 就被保罗的声明消解;并且罗马书 6:14 的上下文也给出了恩典为什么不会使律法无效的原因。“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7:12);“律法是属乎灵的”(罗7:14);
律法是绝对良善的(罗7:13、16、19、21)。一件绝对良善的事物怎么可能不再与人相关,其神圣性怎么可能丧失呢?
— 节录自约翰.慕理的《正直生活要道:第八章 律法与恩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