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集章
论道德律的用途
西敏信条19.6a: 真信徒虽然不在作为行为之约的律法之下,藉此称义或被定罪,可是这律法对于他们以及别人都大有用处,因它作为人生的标准,既将上帝的旨意和他们的责任指示他们,便指导并约束他们照着去行;并且他们藉此既发现他们的本性、心思和生活的罪污,就因自省而对自己的罪更加确认、差愧、恨恶,并更清楚地知道他们对基督及其完美顺服的需要。(参考经文:罗6:14;加2:16;3:13;4:4-5;徒13:39;罗8:1;罗7:12,22,25;诗119:4-6;林前7:19;加5:14,16,18-23;3 罗7:7;3:20;雅1:23-25;罗7:9,14,24;加3:24;罗7:24,25;8:3,4)
请注意信条精确的字句:“真信徒虽然不在作为行为之约的律法之下,藉此称义或被定罪”。信徒既然已在基督里称义,他们就不会在律法之下被定罪或称义。那非信徒呢?在某种意义上说,非信徒还是处于行为之约的律法之下,也因为他们在亚当里一起堕落,就不能藉着律法称义,反被律法定罪。这不仅因为亚当是他们的代表,也因为他们个人实际上违反了律法。然而,律法“对于他们信徒以及非信徒都大有用处”,此外,信条讲述上帝的律法对重生者与非重生者都适用,即上帝律法的普遍性功用:
(a) 律法显明上帝的旨意,也就是上帝要人尽的本分:“耶和华啊,你曾将你的训词吩咐我们,为要我们殷勤遵守。但愿我行事坚定,得以遵守你的律例”(诗119:4-5)。
(b) 律法显明人的本性、心思和生活的罪污:“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7:7)“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
(c) 律法驱使人对自己的罪更加认识、差愧、恨恶:“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灵的,但我是属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罗7:9,14,20)
(d) 律法引导并使人知道自己需要一位救主:“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加3:24)“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上帝,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罗7:24-25)
论律法与恩典的关系
西敏信条19.6c :所以人因律法鼓励行善、胁止作恶而扬善弃恶,并不表明他是在律法之下,而不在恩典之下。(参考经文:罗6:12,14;彼前3:8-12;诗34:12-16;来12:28-29)
基督徒既然已不在作为行为之约的律法之下,那么任何努力遵守上帝律法的人就不在恩典之下,而在律法之下?这种结论是毫无根据的,因为律法真正的作用是鼓励信徒顺服,并抑制作恶;因此,说一个努力遵行律法的人就是未重生者或是在律法之下,这是毫无根据的。事实上,一个人如果能够自由自在、甘心乐意地努力顺服上帝的律法,这人更有可能是藉着基督的灵、有新顺服的已重生者。
西敏信条19.7:以上所述律法的用处与福音的恩典不仅不相矛盾,反而是密切契合;基督的灵降服人的意志,并使人的意志能自由自在、甘心乐意地去行上帝要人去行的事,也就是上帝在律法中所显明的旨意。(参考经文:加3:21;2 结36:27;来8:10;耶31:33)
在基督教会中,那些希望削弱律法的重要性的人,时常把律法和福音对立起来。然而,我们虽然确实有必要把律法和福音区别开来,但我们绝对不可把二者截然二分。
第一,律法显明了福音的必要性——因为罪的存在,所以人需要拯救的福音,“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因此,保罗表明:“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加3:22)
第二,罪人藉着福音从罪中得救,这包括了从罪的捆绑与咒诅中得救。因此,基督徒会甘心乐意、自由自在地遵行上帝的旨意,也就是顺服上帝的律法。所以,先知以西结与耶利米说到新约时,特别强调顺服上帝的律法:“我必将我的灵放在你们里面,使你们顺从我的律例,谨守遵行我的典章。”(结36:27)“耶和华说:‘那些日子以後,我与以色列家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我要作他们的上帝,他们要作我的子民。”(耶31:33)
— 节录转林集章的《威斯敏斯特信条简释》第19章 论上帝的律法